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81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佳儀

債務人 黃棋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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