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假執行部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七號
上訴人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德沛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
廖銀秋 廖敏雄 廖麗華 廖惠英 廖秋菊 兼右五人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七六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為陳德沛,並經其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敍明。次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