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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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耀漳 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賴良茜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稻江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黃耀漳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雖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場表示同意(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然因其他到場之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而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此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101年3月13日債權人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
(二)債務人原任軍職,其服役期間每月薪俸扣除退撫費、軍保費、健保費等扣項後,約為新台幣(下同)67,419元,債務人於100年7月退伍後,可領取之月退俸及年終慰問金,平均每月約為58,208元,債務人願將上開月退俸及年終慰問金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並計劃再工作增加每月收入約12,000元等情。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99年度薪餉單影本、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及年終慰問金之發放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憑。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約35,507元。其中個人生活費14,500元(含餐費5,000元、交通費1,300元、手機通信費200元、日用品1,000元、房租6,0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父親 黃正村 及母親 黃賴月美 之扶養費各9,000元,債務人就上開父母扶養費,與二名胞妹共三人平均分擔後為6,000元【計算式:9000×23=6000】。另債務人長女 黃馨儀 (00年0月生,現就讀高中三年級)、次女 黃靖媛 (00年0月生,現就讀高中一年級)之扶養費各9,000元。
因債務人配偶 郭淑芬 現於安親班工作,每月薪資約14,000元,債務人就上開子女扶養費,與配偶依所得比例分擔後為15,007元【計算式:9000×2×{70208/(70208+14000)}=15007】。債務人並考量四年後,長女應已大學畢業,故於更生方案第49期起,每月再增加7,660元之還款金額。此有本院101年2月29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相關費用收據、戶籍賸本,及第三人郭淑芬、黃正村、黃賴月美、黃馨儀、黃靖媛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誠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213,600元;債務人財產僅臺灣銀行存款約餘123,870元,債務人配偶名下無財產。此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2月16日陳報狀、債務人及配偶郭淑芬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2,703,84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之月退俸,且債務人願再工作增加收入,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又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