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許懷仁 (即 許文村 之繼承人)代理人 徐碧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之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而上開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末日為假日順延)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9-ND-30273-5│股票│1│1000│股東戶名:許文村│├──┼───────────┼────────┼──┼──┼──┼─────────┤│02│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9-NX-1256-4│股票│1│1│股東戶名:許文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