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勞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失業給付差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勞小字第13號上訴人 胡軒瑜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佳君 間因請求給付失業給付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捌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