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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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九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