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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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九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歷審裁判

  • 柳營簡易庭 90 年度 營簡 字第 39 號裁定(90.01.3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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