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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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六
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 蔡韻瓊 之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等件在卷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測試值達每公升一
.三六毫克,復駕車肇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
行足可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隆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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