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叁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陸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陸佰零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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