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二О三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壹仟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陸佰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柒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