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13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佳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僅限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3年內已再犯,即應依法追訴處罰。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2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5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被告既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依上述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四、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未能完全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不思澈底戒毒,竟猶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惟念及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稱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警卷第4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至於為警一併查扣之附表編號1所示手機1支,雖為被告所有,然與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並無直接關聯性,故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聖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Iphone手機1支陳佳玄2吸食器1組陳佳玄【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718號被告陳佳玄(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佳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8月29日23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旁之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年月30日8時50分許,持搜索票至陳佳玄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所實施搜索,當場扣得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佳玄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本署鑑定許可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臺南一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及年籍對照表(尿液編號:111M151)、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9月1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1M151)、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523號搜索票、臺南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嫌。又被告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茲不論擬。至扣案物尚無證據足資證明與本件犯行有關,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檢察官黃聖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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