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張義敏 被告 蔡弼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黃三友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