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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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52號原告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被告 簡彰儒
王烽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黃三友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