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職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
被告甲○○
8巷1現羈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接押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世雄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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