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羅俊昇
送達代收人 林永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陳重瑜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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