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再審被告甲○○
24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再審被告乙○○之繼承人
丙○○
24
庚○○丁○○○
辛○○
戊○○
己○○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再字第五四號),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庚○○、戊○○、丁○○○、辛○○、己○○為原再審被告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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