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再審原告乙○○
巷2號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再審被告甲○○原名
應為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再字第五四號),再審被告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五四號判決對於再審被告甲○○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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