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77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吳宜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武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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