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77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武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