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63號

反訴原告 黃清芬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王漢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亦請求反訴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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