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東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東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東簡字第46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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