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