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勇雄 律師被告丁○○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0月17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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