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66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玖佰零陸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64,754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58,152元=992,9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尚不足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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