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MarsIncorporated即美商瑪斯公司法定代理人Rhonda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 律師被告新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