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買裕昌 被告 鮑國光
林峰寅 黃英傑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自字第1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坤芳
法官張銘晃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