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豊輝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豊輝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所得,將其拾得之遺失物行動電話1支侵占入己,該行動電話價值約新台幣4,500元,侵占達一月餘期間,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且被害人業已取回該行動電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