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1號上訴人 吉剛萱
王鈴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楷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9,385元(2,224,385元+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