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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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四九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乙○○
樓甲○○
樓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之主張以及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第二十五條約定,兩造間就系爭債務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