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周洋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洋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周洋帆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編號所示犯罪,均各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五年四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懿昀【附表】受刑人周洋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年│├──────┼─────────────┴─────────────┼─────────────┤│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判決)│徒刑5年4月(本院100年度││之刑││訴字第534號判決)│├──────┼─────────────┬─────────────┼─────────────┤│犯罪日期│97年4月24日│97年5月3日│97年8月21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7年度毒偵字第1545、15│97年度毒偵字第1545、15│100年少連偵緝字第3號││案號│95號│95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緝字第18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8號│100年度訴字第534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7月29日│100年7月29日│100年12月30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緝字第18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8號│100年度訴字第534號│││號│││││判決├──┼─────────────┼─────────────┼─────────────┤││確││││││定│100年8月29日│100年8月29日│101年2月13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2623號│基隆地檢101年執字第2623號│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90號│└──────┴─────────────┴─────────────┴─────────────┘┌──────┬─────────────┬─────────────┬─────────────┐│編號││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併定其應執行│徒刑5年4月(本院100年度││││之刑│訴字第534號判決)│││├──────┼─────────────┼─────────────┼─────────────┤│犯罪日期│97年8月20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少連偵緝字第3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534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30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534號│││││號│││││判決├──┼─────────────┼─────────────┼─────────────┤││確││││││定│101年2月13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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