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家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貳零肆公克、零點壹參參公克)暨其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816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204公克、0.133公克)及其包裝袋2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分別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家豪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命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816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至於扣案白色結晶2包經送鑑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後淨重分別為0.204公克、0.133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9年10月26日檢驗報告2紙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白色結晶,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均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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