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17號
原 告 丁○○○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19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四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