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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