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