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余英三 非訟代理人 謝美玲 相對人 謝邱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謝正 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謝木生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2年7月1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2,4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7月16日至97年7月16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謝木生。嗣全部抵押物因贈與於87年6月3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謝邱省。而債務人謝木生於00年0月0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等,詎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農貸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100年9月16日通知相對人謝邱省及債務人謝木生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謝邱省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7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南松嶺││879│旱│1235.21│全部│謝邱省│重測前:松柏坑段││││││││││││975之2地號│├──┼───┼────┼────┼────┼────────┼─┼─────────┼──────┼──────┼────────┤│002│南投縣│名間鄉│南松嶺││880│旱│824.63│全部│謝邱省│重測前:松柏坑段││││││││││││975之1地號│└──┴───┴────┴────┴────┴────────┴─┴─────────┴──────┴──────┴────────┘※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