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68號原告 王伯群 訴訟代理人 許玉玲 被告 郭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4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