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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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俊豪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俊豪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俊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合議庭評議認為被告於案發後逃亡多時,於偵查中由檢方發布通緝,始為警緝獲到案,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嫌,事證明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足證前項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汪曉君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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