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8號上訴人即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慧尊 間因本院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伍拾玖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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