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 顧暎庫 訴訟代理人 顧耀勝
陳益軒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林筱薇 李伯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添樹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張添樹等拆屋還地事件,應徵裁判費用新臺幣688,597元(計算式:(15.05+65.95+71.25+
63.32+60.36+60.17+60.36+67.01+66.22)平方公尺×1,300元=688,597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原告繳納7,710元,溢繳220元,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 爰依 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