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查世耀 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件:
⒈聲請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者,仍應表明。
⒉聲請人應就債權人清冊所載之積欠債務金額具體說明之。(按
據債權人清冊所載,玉山銀行及日盛銀行對聲請人之債權金額均為0元)。
⒊聲請人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應就下列事項具體釋明之。
⑴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95年、96年之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何,
並提出相關資料(如薪資證明、薪資轉帳存摺等)證明之。⑵聲請人主張95年間之每月必要支出為31,400元(含房貸支出
8,500元)。聲請人應就95年間之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子女教育費、稅捐等費用,具體說明各項支出數額。
⑶聲請人稱以其95年之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僅餘
有3,376元可資運用,致無力清償每月20,822元之協商款項。聲請人應說明以其收入、支出狀況下,何以聲請人願意接受債權人提出之協商條件。
⒋聲請人應提出自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
間及金額細目),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再與各家銀行為個別協商?請陳報與何家債權銀行為個別協商?至今是否仍持續還款?或於何時停止還款?並檢附個別協議書、每期繳款證明。若聲請人未與各家銀行個別協商者,請釋明有何不能與各家銀行為個別協商之事由。
⒌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
⑴薪資或其他收入,並提出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
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⑵生活必要支出:應敘明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
教育、保險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如有投保保險,亦一併提出保險契約、每月繳款金額,及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時間。
⑶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應敘明受扶養人之姓名、與聲請人
之關係、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⑷其財產及財產變動之狀況:應敘明有無土地、建物、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主要往來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及至最近補摺日之數額)、股票或其他投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現每月收入數額、收入來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按聲請狀僅載個人工作室接案)。
⒎聲請人配偶 許亞惠 現有無收入來源,若有,其每月收入及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比例各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