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28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林芍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
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