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735號
原 告 洪明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4,1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本件原告符合上開法條規定可暫
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9,920元(即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加班費213,120元、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5,600
元、國定假日加班薪資15,200元、預告工資16,000元;以上合計
249,920元),此部分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元,可暫免徵
收2分之1,325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790元(
即3,090元-2,650元+1,350元=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7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