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49號
原   告  吳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千田間 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0,0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需檢附起訴狀內所附證物全部之影本乙份;若被告戶籍與原
  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不同時,並應再多檢附起訴狀(需含證
  物全部)之影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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