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351號原 告 蔡志華 被 告 田老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燕鳳 訴訟代理人 郭慶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趙炳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