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5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文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維雅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