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39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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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139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被 告 林木村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39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2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陳雅慧
通 譯 謝宜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陳雅慧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