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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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25號原告 柯厲生 追加原告奕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柯厲生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文卿 追加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蔡嘉琪 追加被告 胡英汁 追加被告 周本立 追加被告 陳秀芳 追加被告 楊欣龍 追加被告 李坤荃 追加被告 林隆政 追加被告 陳裕仁 追加被告 謝宗仁 追加被告 李清勳 追加被告 汪濟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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