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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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25號原告 柯厲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銀東台北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逐一表明:
1.本件訴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為何?
2.被告為何人?本件被告除台灣中小企銀東台北分行外,有無包括 胡英汁 、 周本立 、 陳秀芳 、 楊欣龍 、 李坤荃 、 林隆政 、 陳裕仁 、 謝宗仁 、 李清勳 等九人?若有,請載明上列九人之姓名與住所地址。
3.並請明確列載本件原告所欲請求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各為若干?全部請求之總額又為若干?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