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六十八年第六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六0號判決參照)。查受刑人甲○○分別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至九十七年四月八日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七年十月八日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確定;又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受刑人不服,上訴於本院,經本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即上訴不合法),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各刑事判決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並非「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其定執行刑之裁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之,方屬適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9月7日│97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4443號│97年度偵字第444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23號│97年度易字第152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8日│97年10月8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23號│97年度易字第15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3日│97年11月3日│├─┴──────┼──────────┼──────────┤│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7985號│97年度執字第7985號│└────────┴──────────┴──────────┘┌────────┬──────────┬──────────┐│編號│3│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3月25日│97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4443號│97年度偵字第444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23號│97年度易字第152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8日│97年10月8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23號│97年度易字第15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3日│97年11月3日│├─┴──────┼──────────┼──────────┤│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7985號│97年度執字第7985號│└────────┴──────────┴──────────┘┌────────┬──────────┬──────────┐│編號│5│6│├────────┼──────────┼──────────┤│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4月8日│97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4443號│97年度偵字第444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23號│97年度易字第152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8日│97年10月8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23號│97年度易字第15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3日│97年11月3日│├─┴──────┼──────────┼──────────┤│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7985號│97年度執字第7985號│└────────┴──────────┴──────────┘┌────────┬──────────┐│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5260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87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2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17日│├─┴──────┼──────────┤│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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