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詹焙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聲字第1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
理由
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彰化地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95年6月5日假釋出監);其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2、3各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原名詹焙欣)(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8月15日││││││├───────────┼──────────┼──────────┼──────────┤│犯罪日期│81.01月間│80年6、7月間至│84.06.02起至84.9.16││年月日││81.07月中旬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601號│9187、7162號│5420、6419、679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82年度上易字第434號│82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82年度訴字第1134號││實├─────────┼──────────┼──────────┼──────────┤│審│判決日期│82.04.14│82.05.05│84.12.2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82年度上易字第434號│82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82年度訴字第11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04.14│82.05.05│85.02.02│├─┴─────────┼──────────┼──────────┼──────────┤│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肅清煙毒例條第9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彰化地檢8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8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85年度執字第│││1659號│2003號│607號││├──────────┴──────────┼──────────┤││編號1、2符合數罪併罰│編號3、4符合數罪併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原名詹焙欣)(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權6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符合減刑要件││││││││├───────────┼──────────┼──────────┼──────────┤│犯罪日期│84.08月底起至84.9.1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419、6474、6560、│││││679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1089號││││實├─────────┼──────────┼──────────┼──────────┤│審│判決日期│85.09.11│││├─┼─────────┼──────────┼──────────┼──────────┤│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10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5.09.11│││├─┴─────────┼──────────┼──────────┼──────────┤│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符合減刑要件││││││││├───────────┼──────────┼──────────┼──────────┤│備註│彰化地檢86年度執字第│││││17號││││├──────────┼──────────┼──────────┤││編號3、4符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