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花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姜管 和被告 林金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花簡字第6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湯國杰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