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05號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法定代理人 朱雲鵬 被告 翁大銘
金祖康華瑞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雪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郭人瑋